北京市新华职业培训学校
四川国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
关 于 举 办 高 级 理 财 规 划 师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理财规划师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法正式推出的一项国家职业资格认证(CHFP)。根据《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我国迄今唯一直接面向国内理财规划专业人员颁发的国家级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并按照国际公约可在全球150个国家互换互认。目前,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二、三级已经在全国进行统一鉴定考试(全国统考)近八年,培养了将近四十万人的职业化人才队伍,在国内产生了十分积极和广泛的社会影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培训鉴定工作将于2014年11月展开。北京市新华职业培训学校作为高级理财规划师权威培训机构,决定联合四川国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于十一月中旬在成都市举办高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参训人数在31人以下则在北京举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北京市新华职业培训学校、四川国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负责开展培训工作;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鉴定考试,并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鉴定对象:
1、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金融、保险、证券、投资、基金、咨询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
2、提供理财咨询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理财顾问等);
3、各中小企业负责人及欲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三、培训方式
网络教学与面授相结合:网络教学是指学员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及通过我校网络教学平台进行自主学习;面授是指集中上课学习。网络教学与面授总时间不少于《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学时数。
四、课程设置
(一)理财基础知识精讲 (二)理财规划法律基础
(三)风险管理与投资规划 (四)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五)税收筹划 (六)理财规划实务
五、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以及综合评审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方式,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
考试科目 | 理论知识 | 专业能力 | 综合评审 |
考试时间 | 8:30-10:00 | 10:30-12:30 | 14:00-16:30 |
考试时长 | 90分钟 | 120分钟 | 150分钟 |
考核方式 | 答题卡作答 | 纸笔作答 | 纸笔作答 |
阅卷方式 | 电脑阅卷 | 人工阅卷 | 人工阅卷 |
题型及题量 | 单项选择题(70题) 多项选择题(30题) | 图表分析(2题) 案例分析(2题) | 综合评估(2题) 专题论文(1题) |
合格要求 | 60分以上(满分100分) | 60分以上(满分100分) | 60分以上(满分100分) |
六、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理财规划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七、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唯一一个由政府直接颁发的理财规划职业资格证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文件),职业资格一级等同于职称认证序列中的副高级职称,纳入人事档案,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待遇。证书采用全国统一编号,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www.osta.org.cn)查询。
八、培训及鉴定考试时间、地点
1、面授培训时间:2014年11月14日-21日(11月14日为报到日)
2、鉴定考试时间:2014年11月22日
3、面授培训及考试地点:北京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九、培训及鉴定等级:
高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十、收费标准:
9800元/人(含报名费、资格审查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评审费、证书费等)
十一、申报程序
1、申报人员须将有关费用寄(汇)至指定帐户。
2、申报人员须将填写好的《培训报名回执表》(见附件)及汇款单复印件传真至四川省省社会科学院2号楼212室传真:028-87087289。也可以现场报名
十二、联系方式
四川国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电 话: 028 87087289 王老师 13908238961
传 真: 028 87087289
邮 箱:609843755@qq.com
联系人: 王老师
网 址:www.scguoyu.com
附件: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北京市新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四川国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